全国服务热线:400-0379-440

新闻中心 PRODUCT DISPLAY

上海蹦床主题公园【晋法君说法】蹦床“网红荡桥”致儿童十级伤残!谁之过?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177 次浏览

  近年来,蹦床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当下年轻人最喜爱的娱乐项目之一,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娱乐性的需求,蹦床行业催生不少“网红”产品,比如,在蹦床上方设置篮球框或粘贴墙、“网红荡桥”、空翻区等一系列惊险刺激的蹦床项目。然而,相关安全标准和措施却并未随着蹦床行业的发展一起推陈出新,玩家缺乏安全意识、商家对游乐设施把控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成为了蹦床馆潜藏的几大“杀手”,使得蹦床致瘫事故频出。蹦床主题公园

  2021年8月16日晚,原告刘某的家长通过网上购票,让刘某在被告经营的蹦床主题公园“网红荡桥”项目玩耍。游玩期间,刘某和现场其他小朋友多次从距离地面一米多高的悬挂荡桥的台面上往下跳后受伤,入院诊断为:1.左内踝骨折;2.左足距骨撕脱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晋江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蹦床主题公园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126147.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首先,根据现场的视频及图片可判断,案涉事故的发生并非原告诉状陈述的“原告在玩耍时掉落”,而是原告从悬挂的台面上往下跳而受伤,原告受伤是因其自己冒险行为所致。蹦床主题公园刘某在游玩的全过程,其监护人始终未在场陪同、看护,对刘某多次从台面上往下跳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直至事故发生后才来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案涉损害结果应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其次,事故的发生虽是原告自己冒险的行为所致,但其过程中若被告有管理人员出面制止,则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被告虽然在网络售票页面告知游玩规则及风险,现场也有张贴警示标语,但游玩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安全防护等,蹦床主题公园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其在网络售票页面提示而免除被告现场管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案涉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损失35880.95元。

  蹦床公园面对的消费群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儿童,但蹦床公园内的娱乐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和风险性,监护人在儿童游玩过程中应全程看护,承担起对儿童的监管义务。另外,经营者应当确保娱乐设施的质量,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应尽更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

  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